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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试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编辑日期:2021-07-14 09:04:32 】  【来源:未知 】  【点击次数:0
  近日,市医保局下发通知明确,在颍州区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基础上,将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以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医药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惠民。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此后,颍州区在我市先行试点,推进医保基金和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有效提高了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了医药企业经营负担,有力保障了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惠民政策落地。
  
  在此基础上,市医保局决定扩大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试点范围:以我市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实施主体,以医药企业自愿参加为基本原则,以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的中选产品为结算重点,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负责配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试点范围扩大后,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先在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每批次中选产品中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直接结算范围。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中选产品货款,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县(市、区)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中选产品货款,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直接结算实行协议管理,即: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签订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货款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重点确保产品质量、供应保障、结算流程和支付时限等关键环节责任义务落实。
  
  在采购周期内,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中选产品货款编制年度预算,按月与医药企业结算,年终与定点医疗机构、医药企业清算。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的货款,也可以从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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